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达到教学计划培养目标的要求,规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过程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目的
第二条 建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价办法,其根本目的是激励和引导各院更加重视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水平和质量。同时,通过评价结果的分析和比较,有利于各学院取长补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改革,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建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的过程化管理评价办法,促进指导教师认真拟定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提出学生撰写论文(报告)的技术要求和实习、社会调查要求。强化指导教师对学生在开题报告、学生论文指导记录、成绩评定及论文正文等指导全过程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以及各相关人员是否按要求监督与审核。
第三章 评价原则
第四条 重视过程指导;注重能力培养;重视成果质量;注重学术性。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在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过程化管理评价工作专家组,负责抽查与复评工作,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自评工作组,指导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毕业论文(设计)过程化管理评价工作。
第五章 评价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毕业论文(设计)过程化管理的工作评价。
第六章 评价的方式
第八条 实行校院两级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毕业论文(设计)过程化管理评价,以学院自评和学校抽查复评相结合方式进行。学院根据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毕业论文(设计)过程化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毕业论文(设计)过程化管理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形成自评结果,学校由教学质量管理处对自评结果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复评。
第七章 评价等级及标准
第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毕业论文(设计)过程化管理评价都分为四个等级:优秀≥90,90>良好≥80,80>合格≥60,不合格<60。
第十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评价标准包含: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文献综述与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与组织能力、专业分析与设计能力、学术规范与论文规范5个一级指标;毕业论文(设计)过程化管理评价标准包含:学院管理、选题开题、指导教师、指导过程、答辩组织、学生要求、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化要求、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质量8个一级指标。
第八章 评价反馈
第十一条 学校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毕业论文(设计)过程化管理评价的抽查复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各学院,对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