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单元,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质量直接决定人才培养质量。为全面推进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以《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对课程建设指导和管理,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课程建设机制。促进各教学单位优化课程设置,深化课程改革,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打造具有“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的课程,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条 评估对象为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课程建设评估的领导机构,教学质量管理处是课程建设评估的实施单位。
第五条 各学院(部)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课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课程自评工作。
第六条 《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内涵(试行)》(见附1)包括一级指标 8 个:教学队伍、教学内容、教学条件、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考核、教学文件、教学效果、课程特色,满分值为 100 分。
第七条 课程建设评估工作每年开展 1次,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评阶段。
1.课程组进行自我评估,撰写自评报告,并提供支撑材料。
2.各学院(部)组织本单位课程自评工作,撰写自评意见书。
(二)验收阶段。校级评估小组依据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结合课程自评报告和自评意见书开展课程建设评估验收工作。
(三)整改阶段。各学院(部)根据校级评估小组反馈意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第八条 课程建设评估结论为四个等级:
优秀 ≥85、 70≤ 良好<85、 60≤ 合格<70、不合格<60。
第九条 对于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课程,各学院(部)应制定详细、合理的整改方案,1 年后向教学质量管理处申请复评。
第十条 课程评估结论将作为新课程开课以及专业核心课程、项目教学、课程联动改革等项目验收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推荐遴选国家级和省级一流课程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