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规范有序地开展专业评估工作,促进专业内涵建设,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施专业评估,进一步明确专业改革和建设目标,加强和改善专业管理,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专业内涵建设,促进专业水平提升和特色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评估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评估,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促进规范化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原则。评估工作既要遵循各类专业的共性和普遍规律,又要考虑各专业之间的差异,特别要注重专业的优势和特色。
第五条 坚持条件评估、过程评估和效果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在评估过程中,既要注重条件建设,也要注重过程建设,更要重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建设的结果是否符合学校定位和社会需要。
第六条 坚持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以专业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据,在确定评估等级时,针对可量化的指标一律采取定量评估方法,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针对不易量化的指标,但有特色和创新的专业建设成就,采取定性评估方法,保证评估结果的全面性。
第三章 评估工作机构
第七条 校级评估的领导机构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或负责人)任组长的院级专业评估领导小组,负责本院专业的自评工作。
第四章 评估对象与类别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本科专业。
第十条 一般专业(开设年限超过4年)评估。以4年为周期滚动进行,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招生专业进行合格评估。
第十一条 新开办专业(开设年限不到4 年)评估。评估分两步进行,招生第四年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评估,第七年进行以专业培养特色为目的的评估。
第十二条 一流专业评估。结合学校一流专业建设工作,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 《武汉设计工程学院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见附1):设一级指标7项,二级指标17项,满分为100分。
第六章 评估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方式
实行校院两级专业评估,以学院自评和学校抽查复评相结合方式进行。学院根据专业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对各专业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形成自评结果,学校由教学质量管理处组织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评。
第十五条 评估程序
(一)专业自评。学院根据《武汉设计工程学院专业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基本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自评,并收集、整理、分析专业教学状态基本数据,撰写《专业自评报告》(见附2),提供相应支撑材料。《专业自评报告》中所列数据和提供的材料确保客观真实,分析问题应透彻到位。
(二)抽查复评。学校成立评估专家组,按下列流程进行抽查复评工作:
1. 评估专家审阅提交的材料;
2. 专业负责人汇报,并接受专家质询;
3. 评估专家以听课、调阅毕业论文或设计、试卷、师生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考查和了解;
4. 评估专家依据专业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评价,形成《专业评估报告》。
第七章 评估结论及运用
第十六条 专业评估结论分为四个等级:
优秀>90、 90≤良好<80、80≤合格≤60、60>不合格。
第十七条 评估结论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专业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一般专业评估达到优秀标准,方可参加申报学校一流本科专业三级(国家级、省级、校级)建设项目,评估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