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设计工程学院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关于加强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的责任和义务,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评价对象为承担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外聘教师、辅导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第四条 评价组织。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学质量管理处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作为实施单位,在教学质量管理处指导下,完成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次数。原则上学生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领导、教学督导、教师同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评价资格审查。被取消考试资格、被批准免于跟班听课等情况的学生(上述学生称为“限制评分”学生)评分无效。
第七条 评价实施。由教学质量管理处发出评价通知和相关要求,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统一在学校评教系统中进行。
第八条 结果公布与复核。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公布结果之日起一周内可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教学质量管理处组织复核,复核结果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评价维度和权重
第九条 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分由学生评价、领导评价、教学督导评价、教师同行评价四个维度组成,权重为5:2:2:1。
(一)学生评价。学生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内容含客观项目和主观项目两部分,分理论课、实验课(设计课)、体育课三类,指标体系及评价表见附1、附2、附3。
(二)领导评价。各教学单位领导班子和学院教学督导须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工作处领导须对辅导员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三)教学督导评价。由校级教学督导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
(四)同行评价。教师由所在系或系级教研室教师同行进行评价;辅导员由担任课程的辅导员同行进行评价。
(五)领导、教学督导、教师同行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表见附4。
第十条 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综合成绩每年统计一次。教学质量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级,等级标准为:差<65≤中<80≤良<90≤优秀。
第十一条 学生评价得分为其所有教授课程有效参评样本的平均分。
第十二条 领导、教学督导、教师同行评价得分各取平均值计算得分。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有效参评样本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学生参评率高于90%的课程评分方为有效;
(二)统计学生对参评教师课堂评分时,去掉最高3%和最低3%奇异样本分数。
第十四条 凡符合以下3种情况之一者,教学质量评价直接认定为“差”:
(一)教师上课内容或表述有重大差错,未引起重大后果的;
(二)教师上课过程中,教学形式呆板,存在读PPT、照本宣科或者完全不顾及授课对象者,导致教学效果差的;
(三)教师课堂教学的选课学生无理由缺课达1/3者及以上者。
第十五条 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按学校有关文件处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作为教学单位开展改进课堂教学工作,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专任教师评价等级为“优”且排在所在教学单位专任教师前5%的,教学工作量乘以1.2系数;连续两年为“优”且前5%,教学工作量乘以1.3系数。评价等级为“优”且排在所在教学单位专任教师前5%-10%的(不含5%),教学工作量乘以1.1系数。评价等级为“差”或排在所在教学单位专任教师后5%的,予以暂停一学期主讲资格,教学单位安排其坐班听课,组织考核通过后方可担任主讲教师。
第十八条 外聘教师、辅导员、教学辅助人员的评价结果作为续聘、担任主讲课程资格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教师评价结果作为其所在基层教学组织或教学团队推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交人事处备案,并作为专任教师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开始实施,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